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什麽是公司清盤?

公司清盤,就是結束和解散公司。關(guan) 於(yu) 有限公司清盤的法例,詳載於(yu) 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規則內(nei) ,以確保在解散時,公司的事務獲得適當處理。

清盤方式有自動清盤(voluntary liquidation)及強製清盤(compulsory liquidation)。自動清盤包括股東(dong) 自動清盤(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以及債(zhai) 權人自動清盤(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而強製清盤則由法院強製執行。

破產(chan) 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的主要負責是強製清盤,至於(yu) 自動清盤,破產(chan) 管理署隻會(hui) 根據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規則監督清盤過程,並保管無人申索及未派發的款項。

公司的債(zhai) 權人、股東(dong) 或公司本身,可向法院申請強製,申請費為(wei) 一千零四十五元。一般來說,法院會(hui) 基於(yu) 下列情況發出強製清盤令:

    公司無力償(chang) 付一萬(wan) 元以上的債(zhai) 款

    法院認為(wei) 公司清盤是公平及公正的

    公司議決(jue) 由法院清盤

一旦法院發出了清盤令,任何人才(包括公司董事、股東(dong) 、職員或債(zhai) 權人)不可擅自處理公司財產(chan) ,除非法院另有安排。而公司、債(zhai) 權人或股東(dong) 亦可以向法院申請擱置或停止清盤令。

倘若申請人有理由相信公司的資產(chan) 陷於(yu) 險境,他可以在提交清盤呈請時,向法院申請委任臨(lin) 時清盤人,以保障在聆訊前的公司資產(chan) ,但呈請人必須向破產(chan) 管理署再繳存一筆不少於(yu) 三千五百元的保證金。

倘若公司財產(chan) 超過二十萬(wan) 元,臨(lin) 時清盤人須在清盤令發出後三個(ge) 月內(nei) ,召開債(zhai) 權人會(hui) 議,並委任清盤人。在第一次債(zhai) 權人會(hui) 議中,隻有已獲堆認的債(zhai) 權人才有投票權,而經選出的會(hui) 議主席,必須盡快向法院報告會(hui) 議結果,並向法院申請委任清盤人。

倘若臨(lin) 時清盤人認為(wei) 公司的財產(chan) 值少過二十萬(wan) 元,他可向法院申請法令,以簡易程序將公司清盤,那就不須舉(ju) 行債(zhai) 權人會(hui) 議了。

當清盤呈請提交法院後,倘若公司的僱員被拖欠工資,他可以向勞工處申請「破欠基金」特惠款項墊支。僱員如果從(cong) 「破欠基金」收取了款項墊支,他須在債(zhai) 權證明表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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