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法區內(nei) 依據其離岸公司法規範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隻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wei) 其設立銀行賬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具有高度的保密性、減免稅務負擔、無外匯管製三大特點。
離岸公司,是指在公司注冊(ce) 地以外經營,不能在注冊(ce) 地經營的公司。世界上離岸金融中心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塞舌爾群島、薩摩亞(ya) 群島、馬恩島等紛紛以法律手段製訂並培育出一些特別寬鬆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ye) 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wei) 離岸管轄區或稱為(wei) 離岸司法管轄區。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法域內(nei) 依據離岸公司法規範注冊(ce) 成立,隻能在公司注冊(ce) 地以外法域從(cong) 事經營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