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商務部等六部委第10號令與離岸公司有何關係?

商務部 2006 年第 10 號令是指 2006 年 9 月 8 日起實行的 《關(guan) 於(yu)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的規定》。 政府對於(yu) 內(nei) 地企業(ye) 在境外投資及返程投資行為(wei) 進行規範。 內(nei) 地企業(ye) 在境外投資必然涉及在外國和某些地區設立公司包括離岸公司。 法律將這種公司稱為(wei) 特殊目的公司。 具體(ti) 規範如下:

第二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比較優(you) 勢的各種所有製企業(ye) 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ye) 。

第三條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ye) , 是指我國企業(ye) 通過新設獨資、 合資、 合作等)、 收購、 兼並、 參股、 注資、 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ye) 或取得既有企業(ye) 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wei) 。

第十五條 內(nei) 地企業(ye) 赴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ye) , 按有關(guan) 規定辦理核準。

第三十九條 特殊目的公司係指中國境內(nei) 公司或自然人為(wei) 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nei) 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製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為(wei) 實現在境外上市, 其股東(dong) 以其所持公司股權, 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 作為(wei) 支付手段, 購買(mai) 境內(nei) 公司股東(dong) 的股權或者境內(nei) 公司增發的股份的, 適用本節規定。 當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權益的境外公司作為(wei) 境外上市主體(ti) 的, 該境外公司應符合本節對於(yu) 特殊目的公司的相關(guan) 要求。

第四十條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 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特殊目 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製度, 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yu)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guan) 係。

第四十二條 境內(nei) 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 應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核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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