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轄權是指主權國家根據其法律所擁有和行使的征稅權力。是國際法公認的國家基本權利。除維也納外交關(guan) 係公約(1961)和《維也納領事關(guan) 係公約》(1963)對外國使、領館官員的稅收管轄權規定有限製的條款以外,主權國家有權按照各自政治、經濟和社會(hui) 製度,選擇最適合本國權益的原則確定和行使其稅收管轄權,規定納稅人、課稅對象及應征稅額,外國無權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