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由中國居民控製的離岸公司的收益是否應在中國申報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法》第45條,由居民企業(ye) ,或者由居民企業(ye) 和中國居民控製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yu)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ye) ,並非由於(yu) 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於(yu) 該居民企業(ye) 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ye) 的當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