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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董事權利如何規定?

      公司法對董事會(hui) 的職權有集中的規定,但對董事的權利無集中規定。此類內(nei) 容,可散見於(yu) 有關(guan) 董事的條款。主要是:其一,出席董事會(hui) 會(hui) 議。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hui) 會(hui) 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公 118)。因此,董事當然有出席董事會(hui) 會(hui) 議的權利。 其二,表決(jue) 權。董事在董事會(hui) 議上,有就所議事項進行表決(jue) 的權 利 (公117)。其三,董事會(hui) 臨(lin) 時會(hui) 議召集的提議權。公司法隻規定董事會(hui) 可以召開臨(lin) 時會(hui) 議(公116),而未規定如何召集。當然,董事長可視其情況主動召集,但也可以根據一定人數的董事的提議而召集。後者,則產(chan) 生了董事對召集董事臨(lin) 時會(hui) 議的提議權。其四,透過董事會(hui) 行使職權而行使權利。無疑,董事會(hui) 的職權不是董事個(ge) 人的職權,因而不能由董事分別行使。但是沒有董事的參與(yu) ,董事會(hui) 無法行使其職權。並且,董事作為(wei) 董事會(hui) 的成員,可以通過行使議決(jue) 權而影響董事會(hui) 的決(jue) 定。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說,董事除上述權利外,還有透過董事會(hui) 行使職權而行使的權利。

      董事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yu) 任命任何人或以授權書(shu) 授權任何人代表其行使董事權利;形成任何有效決(jue) 議;在任何地方開立銀行賬戶、簽署、出具、背書(shu) 或承兌(dui) 任何本公司的支票、期票、本票、匯票;借貸、質押、抵押或保證,發行公司債(zhai) 券;訴與(yu) 被訴;批準派發紅利或股息;決(jue) 定會(hui) 計和審計事宜;批準股權轉讓;決(jue) 定授權資本的增減;變更公司名稱以及任何與(yu) 公司管理相關(guan)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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