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司法規定,一間公司的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的產(chan) 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hui) 的,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由董事會(hui) 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hui) 會(hui) 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hui) 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hui) 閉幕期間行使董事會(hui) 的部分職權;除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股東(dong) 大會(hui) 和董事會(hui) 決(jue) 定的事項外,董事長對公司重大業(ye) 務和行政事項有權做出決(jue) 定。
董事會(hui) 設董事長1名,董事長由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機構從(cong) 董事會(hui) 成員中指定,由董事會(hui) 全體(ti) 董事過半數選舉(ju) 產(chan) 生。
董事長是股東(dong) 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講是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從(cong) 各國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長的權利不是由股東(dong) 大會(hui) 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的。
解除離岸公司董事職務:
1、董事無行為(wei) 能力;
2、股東(dong) 或董事通過決(jue) 議撤銷董事的職位;
3、董事破產(chan) 或與(yu) 其債(zhai) 權人達成任何債(zhai) 務安排或協定;
4、董事書(shu) 麵通知公司辭去其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