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世界上一些國家(地區)如美國、英國、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百慕大、香港等紛紛以法律手段揣摩並培育出一些特別寬鬆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ye) 務公司——即離岸公司法。因其種種優(you) 勢(如公司成立快速、法律環境寬鬆、保密性好、股權轉讓無需繳付厘印費等),使得各方企業(ye) 、個(ge) 人紛紛前去開設法。由於(yu) 各個(ge) 國家(地區)的法律差異,因此對離岸公司的設立、增減資本以及股份轉讓等相關(guan) 事項的規定也會(hui) 有所差異法。比如,有些國家(地區)的法律對離岸公司的股權轉讓作以下規定:①記名股份持有人簽署股份轉讓文件,董事簽發新股票並更新股東(dong) 登記冊(ce) ;股份轉讓也可以以董事認為(wei) 合適的方式進行轉讓法。②無記名股份可以以遞交股票形式達成轉讓,新股東(dong) 需要通知董事更新股東(dong) 登記冊(ce) 法。當然,也有些國家(地區)法律隻允許公司派發記名股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