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注冊(ce) 代理人顧名思義(yi) ,是由法律規定的代理注冊(ce) 的人。但是這個(ge) 代理人並不能行使政府登記注冊(ce) 的職能,而隻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nei) 履行一定的義(yi) 務,即代表客戶起草公司大綱和章程、作為(wei) 公司的發起人發起成立公司、向政府遞交相關(guan) 文件、變更、存檔、收繳年費、解散和清盤及送達政府文書(shu) 。各國或地區確定法定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法律不同, 但是一般均以規範金融機構的法律為(wei) 主。 以英屬維爾京為(wei) 例, 英屬維爾京 2004 年商業(ye) 公司法(No.16 of2004)第 91 條第 1 款規定, 法定代理人是依照 1990 年公司管理法和 1990 年銀行和信托公司法的規定, 依法申請牌照同時經英屬維爾京金融服務委員會(hui) 批準的機構; 以巴哈馬為(wei) 例, 巴哈馬 2000 年國際商業(ye) 法(No.45 of2000) 第 3 條和第 4 條規定, 法定注冊(ce) 代理人是依 2000 年的銀行和信托公司法成立的銀行和信托公司或依據 2000 年金融服務者法批準的機構。政府對於(yu) 法定注冊(ce) 代理人的審批非常嚴(yan) 格,必須具有相當資格和經驗的公司才能擔當,法定代理人必須繳納申請費、信托牌照費和保證金才能獲得政府牌照。政府依法對於(yu) 法定注冊(ce) 代理人進行嚴(yan) 格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