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現有的以及曾經執行公司相關(guan) 業(ye) 務的董事、秘書(shu) 與(yu) 其他官員或雇員,以及他們(men) 的繼承人、財產(chan) 管理人與(yu) 遺囑執行人對於(yu) 因為(wei) 他們(men) 簽署的任何合同以及在根據其職權或信托關(guan) 係而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實施的任何行為(wei) 以及遺漏行為(wei) 所造成的所有的訴訟、成本、費用、損失、損害及費用等,均可以從(cong) 公司的資產(chan) 與(yu) 利潤中獲得補償(chang) ,除非他們(men) 造成或承擔的上述費用區別因為(wei) 他們(men) 的故意行為(wei) 、失職或者錯過而造成的,並且,對上述費用的補償(chang) 應視為(wei) 立即在公司的財產(chan) 上產(chan) 生留置權對其進行擔保,且可優(you) 先於(yu) 股東(dong) 的任何請求而受償(chang) 。對於(yu) 前述的補償(chang) 的請求不應因為(wei) 下列原因而予以駁斥:
該費用因為(wei) 他們(men) 中的其他人的故意行為(wei) 、失職或者過錯造成;
該費用因為(wei) 銀行師或經紀人或者其他占有公司的金錢或資產(chan) 的人而造成;
該費用因為(wei) 公司對其所有或所屬的進行投資的資金所附的擔保的權利的瑕疵而造成;
該費用因為(wei) 前述的原因所造成的或者他人根據其職權或信托關(guan) 係而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生的損失、災難及損害而造成,除非同樣的費用即便不是因為(wei) 上述的原因也會(hui) 因為(wei) 他們(men) 的故意行為(wei) 、失職或者過錯而產(chan)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