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駐秘書(shu) 應當由董事會(hui) 根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任命,其任職期限、報酬及條件由董事會(hui) 與(yu) 該常駐秘書(shu) 協商決(jue) 定。除常駐秘書(shu) 之外,董事可以任命一名總秘書(shu) 或其他秘書(shu) ,並且根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確定他們(men) 各自的職權與(yu) 義(yi) 務。董事會(hui) 可以根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的規定撤換任何秘書(s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