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股東(dong) 在其認為(wei) 適當時,均可以召集股東(dong) 大會(hui) ,並且股東(dong) 大會(hui) 應當此書(shu) 麵請求而被召集或者在沒有此請求時也可以根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規定的請求被召集。
2 按照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的規定及與(yu) 特殊決(jue) 議和對較短通知一致意見有關(guan) 的規章的規定,至少在十四天前(包括發出通知的當日)應當向有權從(cong) 公司處收到此通知的人發出一份通知,列明大會(hui) 召開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在大會(hui) 上擬進行討論事項的一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