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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況下可立即支付的貸款及存款是什麽?

1 當在與(yu) 一份向公眾(zhong) 發出的認購或買(mai) 賣一個(ge) 公司債(zhai) 券的邀請相聯係的任何招股說明書(shu) 中,有一項關(guan) 於(yu) 該公司就其因邀請而收到的資金的運用的詳細目的及計劃的聲明時,該公司應隨時向作為(wei) 該公司的債(zhai) 券持有人的受托人行為(wei) 的受托公司進行報告,通知其在實現上述目的的或完成上述計劃的過程中所取得的進展。

2 每一上述報告應包括在根據第二百四十六條第1款被要求向受托公司提交的報告中。

3 當一個(ge) 國際公司應將一份報告提交給它的受托公司發現在招股說明書(shu) 中確定的應實現該目的或完成該計劃的時間內(nei) ,或者沒有確定此時間時,在一個(ge) 合理的時間內(nei) ,沒能實現該目的或完成該計劃時,該信托公司可以,並且如果它認為(wei) 對於(yu) 該公司的債(zhai) 券的專(zhuan) 賣店有人的利益的保護是必要的時,該信托公司應當,向該公司作出書(shu) 麵的通知,要求它償(chang) 還該公司如此收到的資金,並且在上述通知作出後1個(ge) 月內(nei) ,向登記官提交該通知的一份複印件。

4 一個(ge) 受托公司不應作出第3款中的通知,如果它認為(wei) ——

a 已經實質性的實現了該目的或完成了該計劃;

b 在招股說明書(shu) 中明確的時間內(nei) 或一個(ge) 合理的時間內(nei) 沒能實現該目的完成該計劃時,沒有對債(zhai) 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實質性的損害;

c 未能實現該目的或完成該計劃是因為(wei) 該公司在發行招股說明書(shu) 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且不能控製的情況所造成的,該情況不包括資金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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