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第240條第3款、第4款和第5款的規定,申請人就一個(ge) 國際公司向公眾(zhong) 提供的股票或債(zhai) 券在分配之前支付的所有申請費與(yu) 其它金錢,在股票或債(zhai) 券進行分配之前,應由該公司為(wei) 了申請人而在一個(ge) 銀行的單獨的信托帳戶中進行信托保管,或當一份招股說明書(shu) 在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A條定義(yi) 的一個(ge) 批準的證券交易所所位於(yu) 的任何管轄權區域內(nei) 進行了登記時,應按照該管轄權區域的法律進行保管。
2 當國際公司違反了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時,明知且故意授權或允許此違反的該違反公司的任何官員均應構成對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的違反行為(wei) 。
3 鑒於(yu) 本條之目的,“銀行”指根據1981年離岸銀行法而領有執照的一個(ge) 公司或者在庫克群島之外開展銀行業(ye) 務並由登記官鑒於(yu) 第二百四十一條之目的而批準的任何公司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