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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了股票要約的文件被視為招股說明書嗎?

1 當國際公司向任何人分配或者同意分配公司的任何股票或債(zhai) 券,其意圖是將它們(men) 的全部或部分向公眾(zhong) 要約購買(mai) 時,向公眾(zhong) 的要約應通過一個(ge) 受托公司作出,並且作出向公眾(zhong) 要約購買(mai) 的任何文件應為(wei) 了任何的目的被視為(wei) 一份該公司發行的招股說明書(shu) ,且關(guan) 於(yu) 最低認購額、廣告、招股說明書(shu) 的內(nei) 容及關(guan) 於(yu) 招股說明書(shu) 或與(yu) 招股說明書(shu) 相關(guan) 的廣告、聲明與(yu) 未披露而產(chan) 生的責任的法律的規則及條例應當適用,並且相應的發生效力,就像股票或債(zhai) 券是向公眾(zhong) 要約發行,並且就任何的股票或債(zhai) 券接受了該要約的人因而成為(wei) 認購人一樣,但是對關(guan) 於(yu) 招股說明書(shu) 或其它內(nei) 容中的聲明或者未披露所針對的這些人的義(yi) 務(如果有)不應有不公正。

2 鑒於(yu) 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之目的,除非有相反的證明,如果顯示出——

a 一份為(wei) 了出售股票或債(zhai) 券或它們(men) 中的任何東(dong) 西向公眾(zhong) 發出的要約在該分配或同意分配之後6個(ge) 月內(nei) 發出;或者

b 在為(wei) 了出售股票或債(zhai) 券或它們(men) 中的任何東(dong) 西向公眾(zhong) 發出的要約作出之日,就該股票或債(zhai) 券該公司應收到的所有對價(jia) 沒有被公司收到,就可以證明該公司實施了分配或者同意分配股票或債(zhai) 券,並意圖將它們(men) 的全部或部分向公眾(zhong) 發出要約購買(mai) 的邀請。

3 關(guan) 於(yu) 招股說明書(shu) 的所有要求應當有效,就像作出與(yu) 相關(guan) 的一份要約的人是在招股說明書(shu) 中列明的作為(wei) 一個(ge) 國際公司董事的人一樣。

4 除了符合的其它的要求之外,作出該要約的文件應聲音明——

a 作出要約的國際公司就要約相關(guan) 的股票或債(zhai) 券所收到的對價(jia) 的淨值;並且

b 在何時何地可以審查規定了已經分配或者將要分配股票或債(zhai) 券的內(nei) 容的合同。

5 當國際公司發出與(yu) 第二百三十七條相關(guan) 的一項要約時,如果在第1款中所指出的文件由該公司的兩(liang) 名董事或者他們(men) 以書(shu) 麵形式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公司簽字,該要約是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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