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部長懷凝——
a 任何國際公司或外國公司參與(yu) 或者可能參與(yu) 了對在庫克群島或其他地方出售禁止的麻醉劑或毒品中獲得的收入的洗錢活動,或者與(yu) 任何參與(yu) 或者可能參與(yu) 該洗錢活動的任何人有關(guan) 或相關(guan) 聯;或者
b 一個(ge) 國際公司或外國公司參與(yu) 或者可能參與(yu) 了在庫克群島或其他地方進行的欺詐犯罪行為(wei) ,或者與(yu) 參與(yu) 或者可能參與(yu) 該欺詐犯罪行為(wei) 的任何人有關(guan) 係或相關(guan) 聯,他可以作出一項命令——
i 禁止任何國際公司或任何種類公司的初步設立;
ii 禁止一個(ge) 外國公司的初步登記;或者
c 指示任何國際公司或外國公司立即或者在命令中明確的時間內(nei) 停止開展全部或部分營業(ye) 活動。
2 按照第二百二十五條作出的一項命令可以由部長取消或變更。
3 在按照第二百二十五條作出一項命令時,不應要不采取司法式的裁決(jue) ,並且他的命令應當是終局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