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部長可以自主的或者根據由一個(ge) 按照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設立或注冊(ce) 的國際公司或外國公司,或其它外國公司或未注冊(ce) 或設立的實體(ti) 以書(shu) 麵的形式向特派員提交的申請,來豁免上述公司或實體(ti) 適用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的全部或部分規定,並且可以附上其認為(wei) 合適的條件作為(wei) 授予上述豁然的條件。按照第二百二十四條授予的豁免可以由部長隨時取消。
2 在處理第二百二十四條中的一項申請時,不應要求部長采服司法式的裁決(jue) ,並且他的決(jue) 定在所有案件中是終局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