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按照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一個(ge) 國際公司被要求向登記官提交任何文件、證明書(shu) 、合同或證件或者它們(men) 的一份經認證的副本,並且它們(men) 不是英文文本時,該公司應同時向登記官提交一份它們(men) 的經認證的翻譯文本。
2 按照庫克群島國際法一個(ge) 國際公司被要求將任何文件、證明書(shu) 、合同或證件向公眾(zhong) 公開,並且它們(men) 不是英文文本時,該公司應在它在庫克群島的登記的營業(ye) 場所放置一份它們(men) 的經認證的翻譯文本。
3為(wei) 了第二百一十六條的目的,一份“經認證的翻譯文本”指一份翻譯成英文的且由翻譯者在——
a 任何國家的一個(ge) 外交官或領事館;
b 任何國家的一個(ge) 公證員、治安法官或類似的人員;
c 庫克群島的任何律師或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A條所列出的任何國家的類似的人員;或者
d 根據庫克群島的法律他所作的宣誓證明書(shu) 可以在庫克群島的任何法院進行的任何程序中被合法的保證使用的其他任何人,麵前用英文認證其為(wei) 一份正確的翻譯文本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