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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免除的權利是什麽?

1 在任何因為(wei) 過失、懈怠、違反義(yi) 務或違反信任而提起的針對第二百一十四條所適用的人的程序中,如果該程序所提請的法院認為(wei) 他根據上述的原因負有工或者可能負有責任,但他在行為(wei) 時是誠實的且合理的,並且在考慮到本案的所有情況,包括與(yu) 他的任命相關(guan) 的情況後,他應當下正當的從(cong) 該過失、懈怠或違反中免除責任,法院可以根據它認為(wei) 合適的條件全部或部分的免除他的責任。

2 當第二百一十四條所適用的人有理由擔心因為(wei) 任何過失、懈怠、違反義(yi) 務或違反信任而將要或者可能提起針對他的請求時,他可以申請法院免除其責任;並且法院應像它作為(wei) 一個(ge) 因為(wei) 過失、懈怠、違反義(yi) 務或違反信任而提起的針對他的程序所提請的法院那樣擁有第二百一十四條中同樣的權力來免除他的責任。

3 第二百一十四條所適用的人是——

  a 國際公司的職員;

  b 被國際公司雇傭(yong) 作為(wei) 審計官的人,不論他們(men) 是否是公司的職員;

  c 庫克群島國際法中所指的專(zhuan) 家係統

  d 充當由法院或登記官任命或指揮的來履行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規定的與(yu) 一個(ge) 國際公司相關(guan) 的職責的破產(chan) 管理人、清算人和管理人或者清算人的任何人,以及如此任命或命令的所有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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