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盡到合理的注意後,國際公司在一個(ge) 不少於(yu) 十年的期限內(nei) 仍不能發現一個(ge) 登記的股票持有人的所在時,公司可以在一份在公司登記簿上顯示為(wei) 股東(dong) 地址的地點發行的日報上刊登一份廣告,聲明公司打算在廣告刊登之日起一個(ge) 月經過後將股票轉讓給登記官。
2 如果在國際公司的廣告刊登之日起一個(ge) 月經過後,股票持有人的所在依然不明時,公司可以將該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轉讓給登記官,並且為(wei) 了此目的,公司可以代表所有人將這些股票轉讓給登記官。
3 登記官可以在他認為(wei) 合適的時間出售或處置以該種方法獲得的任何股票,並且應將出售獲得的收益作為(wei) 求請求的金錢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