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對下列表項的任何變更或修改作出時——
a 外國公司的特許狀、條例、組織大綱或章程或者提交及登記官的其它文件;
b 外國公司的董事;
c 外國公司在其成立或原始地點的登記的營業(ye) 場所的地址;
d 外國公司的名稱;
e 作為(wei) 外國公司當地的董事會(hui) 成員的任何定居在庫克群島董事的權力,該外國公司應當在變更或修改之後一個(ge) 月內(nei) 將該變更或修改的具體(ti) 事項及規章所要求的文件提交給登記官。
2 如果一個(ge) 外國公司增加或減少他的授權股本,它應當在該變更作出後28天內(nei) 將從(cong) 何種數額變更為(wei) 何種數額的通知提交給登記官。
3 如果一個(ge) 沒有股本的外國公司增加它的股本數量超過了登記的數量,它應當在增加作出決(jue) 議或發生後1個(ge) 月內(nei) ,將增加的通知提交登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