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一個(ge) 國際公司(它應當是庫克群島國際法VIA章所規定的上市公司)被清算且公司被發現沒有保留在清算之前的兩(liang) 年期限內(nei) ,或者當公司的發起至清算的時間短於(yu) 兩(liang) 年時,在該期限內(nei) 的所有的適當的賬簿時,每一個(ge) 有過錯的職員都應構成對庫克群島國際法的違反行為(wei) ,除非他誠實地行為(wei) 且表明在公司的營業(ye) 被開展的的實際情況下其過錯是可以免責的。
2 一個(ge) 正在被清算或已經清算的國際公司(它應當是庫克群島國際法第VIA章所規定的注冊(ce) 上市公司)的現任職員或前任職員,如果故意作為(wei) 一方參與(yu) 了可以在清算中被證實的債(zhai) 務的借人,且在該債(zhai) 務發生時,在考慮了公司的其他責任後,沒有合理的根據或可能的預期來認為(wei) 公司能夠償(chang) 付該債(zhai) 務的,他應當構成對庫克群島國際法的違反行為(w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