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作為(wei) 一個(ge) 隨後將要清算的國際公司的官員——
a 通過提供虛假事實或者其他欺詐的方法引誘他人借債(zhai) 給公司;
b 為(wei) 了達到欺詐公司的債(zhai) 權人的目的,而對公司的財產(chan) 作出贈與(yu) 或轉讓或委托他人保額,或者致使上述事項發生,或者致使或縱容對公司財產(chan) 實施征收;或者
c 為(wei) 了達到欺詐公司的債(zhai) 權人的目的,而在對公司不利的要求其支付金錢的判決(jue) 或命令作出之前2個(ge) 月內(nei) 或作出之後隱匿或轉移了公司的任何財產(chan) 的,應當構成對庫克群島國際法的違反行為(w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