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公司準備清算或已經清算時,與(yu) 公司清算開始以後的事項有關(guan) 的所有公司名冊(ce) 和文件以及清算人手冊(ce) ,應就其所載情況被視為(wei) 公司負償(chang) 還責任人之間相應事項的初步證據。
2 國際公司清算後,清算人應當向公司常任秘書(shu) 歸還名冊(ce) 和文件。常任秘書(shu) 應當確保有關(guan) 名冊(ce) 和文件從(cong) 公司清算之日起6年之內(nei) 得以保存於(yu) 一個(ge) 信托公司。在6年其滿後,名冊(ce) 和文件可以銷毀。
3 登記官可以在清算的6年滿後,要求銷毀其它檔案材料或名冊(ce) 。
4 國際公司清算人或登記官不會(hui) 由於(yu) 公司名冊(ce) 或文件放錯地方或者未能提供給向該名冊(ce) 或文件主張利益的人而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