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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出賣公司財產但未獲得現金如何?

1 在國際公司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有權出賣、轉讓或處置公司全部或部分財產(chan) 或營業(ye) ,從(cong) 而獲得相應的對價(jia) ,例如獲得其它數個(ge) 公司或一個(ge) 公司向其轉讓、配售或出賣的股份、債(zhai) 券、保單或者其它類似的權益,用以清算時在公司成員之間進行分配,清算人自身決(jue) 定對價(jia) 是否合理。同時,清算人有權通過分配的方式將全部或部分股份、債(zhai) 券、保單或者其它類似的權益進行轉讓,也可以參與(yu) 到公司的利潤分配中或者接受公司的其它利益分配。上述轉讓、出售、配售或其它安排對國際公司成員有約束力。但須注意,清算人應將其進行相應行為(wei) 的意圖通知給他所知的公司成員,在發布通知之日起21日內(nei) ,如果通知的成員中百分之二十五的成員對擬采取的行為(wei) 提出的反對意見,則清算人應當不再從(cong) 事擬采取的行為(wei) 或者按照協商確定或法院確定的價(jia) 格購買(mai) 反對者的相應權益。

2 清算人與(yu) 一個(ge) 公司或數個(ge) 公司簽訂合同,通過售出公司全部或部分財產(chan) 或營業(ye) 的方式,取得該其它公司轉讓、配售或出賣的股份、債(zhai) 券、保單或其它權益,或者取得參與(yu) 該其他公司贏餘(yu) 分配的權利,或者從(cong) 該其它公司取得任何利益時,清算人可以於(yu) 簽約前或簽約後通知公司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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