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打算自願清算一個(ge) 國際公司時,公司的董事會(hui) ,或者在公司有兩(liang) 名以上的董事時董事的多數可以作出並向登記官提交一份書(shu) 麵聲明,說明他們(men) 已經對公司的事務進行了調查並認為(wei) 公司將有能力在聲明作出後不超過12個(ge) 月的期限內(nei) 償(chang) 付其全部債(zhai) 務。
2 在第1款所指的與(yu) 一個(ge) 國際公司相關(guan) 的聲明後應附有一項具有指定格式的對公司事務的聲明,說明:
a 公司的財產(chan) 與(yu) 預計可以從(cong) 中實現的總數;
b 公司的義(yi) 務;及
c 在聲明作出之前直到最可行的日期作出的對清算用的估算。
3 如此作出的有關(guan) 一個(ge) 國際公司的聲明為(wei) 了庫克群島國際法的目的應沒有效力,除非它:
a 是在自願清算的決(jue) 議通過之前5周內(nei) 立即作出;以及
b 在公司清算的決(jue) 議通過之日前向登記官提交。
4 一個(ge) 按照庫克群島國際法規定作出一項關(guan) 於(yu) 一個(ge) 國際公司的聲明的董事如果認為(wei) 公司將有能力全部支付其債(zhai) 務卻沒有合理的根據,他應當構成對庫克群島國際法的違反行為(wei) 。
5 如果一個(ge) 國際公司根據在聲明作出後5周內(nei) 通過的自願清算的決(jue) 議進行清算,但是公司的債(zhai) 務在聲明中規定的期限內(nei) 沒能全部被支付時,除非有相反的證明,應當推斷董事對他的意見沒有合理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