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在作出清算一個(ge) 國際公司的命令之前,應任命一個(ge) 公司的清算人,並且法院要求他提供認為(wei) 合適的擔保,清算人應當是法定清算人,除非法院因為(wei) 特殊原因另有命令。
2 在清算請求提交後及清算的命令作出前,法院可以隨時通過命令臨(lin) 時任命一個(ge) 清算人,並且這樣任命的臨(lin) 時清算人可以實施一個(ge) 清算人所有的職責及權力,但是應在任命其的命令或法院隨後的命令中可能規定的限製範圍內(nei) ,並且庫克群島國際法中任何對清算人的提及均包括臨(lin) 時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