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一個(ge) 無力償(chang) 債(zhai) 的國際公司清算時,對於(yu) 有擔保的債(zhai) 權人與(yu) 沒有擔保的債(zhai) 權人各自的權利、可證實的債(zhai) 務、以及因為(wei) 一個(ge) 國內(nei) 公司的清算而而到期的年金與(yu) 未來的及不確定的義(yi) 務的價(jia) 值,應當適用同樣的規則。並且在此種情況下有權從(cong) 該國際公司的資產(chan) 中獲得股息的所有人均可以參與(yu) 公司的清算且向公司提出其根據第一百五十六條有權提出的請求。
2 總督可以對在一個(ge) 國際公司清算中的請求的證據的提供製定規章,但是當沒有此種規章時,采納的程序應當是當時為(wei) 一個(ge) 國內(nei) 公司清算中的請求的證據所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