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清算時沒有請求可以被允許證明,除非:
a 關(guan) 於(yu) 該請求的庫克群島以外的一個(ge) 法院的判決(jue) 能夠在庫克群島的任何法院被登記,並因而在庫克群島上發生效力;或者
b 該請求因為(wei) 庫克群島的一個(ge) 法院的程序而能夠發生效力。
2 當清算人不知道任何股東(dong) 的身份或地址時,他應當將這些股東(dong) 應得的資金存入庫克群島為(wei) 了此目的而設立的一項未償(chang) 付資金的基金,並且第一百七十二條有關(guan) 未償(chang) 付資金的基金的支付規定應準用上述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