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與(yu) 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庫克群島國際法中關(guan) 於(yu) 優(you) 先支付的規定,在清算時, 一個(ge) 國際公司的財產(chan) 應被用來平等的償(chang) 還其義(yi) 務,並且根據此運用,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應當根據股東(dong) 在公司中的權利與(yu) 義(yi) 務在股東(dong) 中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