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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分攤人死亡或破產的情形是什麽樣?

1 當一個(ge) 債(zhai) 務分攤人死亡,在其被列入債(zhai) 務分攤人名單之前或者之後,他的法定代理人應有義(yi) 務按其正常的管理程序對國際公司的財產(chan) 進行分攤來免除其義(yi) 務,並且相應的成為(wei) 債(zhai) 務分攤人;如果他們(men) 因為(wei) 過錯而未能支付命令他們(men) 支付的任何數量的金錢,可以提起管理死亡的債(zhai) 務分攤人的財產(chan) 及強迫支付應支付的金錢程序。

2 如果在庫克群島或者它地方,一個(ge) 債(zhai) 務分攤人被裁定為(wei) 破產(chan) 或者無力償(chang) 還債(zhai) 務或者為(wei) 了其債(zhai) 權人的利益而轉讓財產(chan) ,在他被列入債(zhai) 務分攤人名單之前或者之後:

a 他的受托人應當為(wei) 了清算的目的而代表他並相應的成為(wei) 一個(ge) 債(zhai) 務分攤人;並且

b 為(wei) 離將來的催告及已經作出的催告,應當對其資產(chan) 作出大致價(jia) 值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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