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法院規則另有規定,法院可以命令賦予它的有關(guan) 下列事項的權力與(yu) 職責:
1 召集及主持確認債(zhai) 權人及債(zhai) 務分攤人的意圖會(hui) 議;
2 債(zhai) 務分攤人名單的設置、需要時對股東(dong) 登記的修改以及對財產(chan) 的征集及運用;
3 向清算人支付、交付、傳(chuan) 送、放棄或者轉讓金錢、財產(chan) 、帳簿及文件;
4 對債(zhai) 務分攤人的催告及對債(zhai) 務分攤人權利的調整;以及
5 債(zhai) 務及請求必須被證實的時間的確定,可以由清算人作為(wei) 一個(ge) 法院的官員並在法院的指揮下來實施或者履行,但是,沒有法院的特別批準,清算人不能修改股東(dong) 的登記或者進行任何的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