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任何人取得了一項任命其為(wei) 擁有契約中所賦予的權力的破產(chan) 管理人的命令,在他收到該命令或被任命後14天內(nei) 將一份有關(guan) 該事實的通知提交給登記官。
2 當被任何為(wei) 擁有契約中所賦予的權力的破產(chan) 管理人在停止執行其職務時,應當在其後21天內(nei) 將一份有關(guan) 該事實的通知提交給登記官。
3 任何人因為(wei) 過錯而沒能符合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要求,應當犯有對庫克群島國際法的違反行為(w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