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任何文件中包含的權力而任命的破產(chan) 管理人,可以向登記官申請獲得管理與(yu) 其職責的履行相關(guan) 而產(chan) 生的任何事務的權力。
2 破產(chan) 管理人應當對其履行職責中由其簽訂的任何合同承擔個(ge) 人責任,除非合同中另人約定,並且有權就些責任要求以公司財產(chan) 作出補償(chang) 。但是,第一百三十二條中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補償(chang) 的權利,或者限製對其無權簽訂的合同的責任或者賦予其對上述責任進行補償(chang) 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