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滿足了下列要求,任何注冊(ce) 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庫克群島國際法第一百二十六E條的規定向登記官申請撤銷登記:
a 所有的公司股東(dong) 已經被通知。
b 批準該申請的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經股東(dong) 批準通過,此處批準的股東(dong) 持有的表決(jue) 權不少於(yu) 全部出席會(hui) 議的股東(dong) (包括親(qin) 自出席與(yu) 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在表決(jue) 權總數的不少於(yu) 90%,且不少有公司中有權對該決(jue) 議進行表決(jue) 的所有股東(dong) 的表決(jue) 權的75%。
c 在公司提交申請之前不少於(yu) 30天不多於(yu) 45天之內(nei) 在每一個(ge) 其進行貿易和進行營業(ye) 的管轄區的一份經批準的報紙上發出公開聲明,說明其按照庫克群島國際法第一百二十六E條的規定進行撤銷登記的意圖。
d 登記官認為(wei) ,在注冊(ce) 上市公司以前主要營業(ye) 或者主要上市的管轄區中的所有法律或者其它要求已經符合。
2 向登記官提交的申請應以指定的格式作出,並與(yu) 證明已經滿足第1款中規定的登記官的要求的證據及指定的費用一並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