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第五十條不適用於(yu) 注冊(ce) 上市公司,並且,(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條O條規定),注冊(ce) 上市公司在其已經發行一種股票後折價(jia) 發行股票應為(wei) 合法,其條件是:
a 折價(jia) 發行股票經過一項股東(dong) 大會(hui) 通過的決(jue) 議所授權,並得到法院的批準;
b 決(jue) 議明確規定了折價(jia) 發行的最大折價(jia) 率;
c 在注冊(ce) 上市公司獲準開始營業(ye) 後不少於(yu) 1年的日期;
d 股票應該折價(jia) 發行被批準後一個(ge) 月內(nei) 或者法院允許的更長一段時間內(nei) 發行。
2 當注冊(ce) 上市公司通過決(jue) 議授權折價(jia) 發行股票時,它應當向法院申請一項批準發行的命令;並且,法院在接到任何的此類申請後,經考慮案件的全部的條件並認為(wei) 其合適,可以根據其認為(wei) 合適的條款及條件作出批準發行的命令。
3 每一關(guan) 於(yu) 注冊(ce)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書(shu) 麵公告都應當包括發行股票中允許的折價(jia) 的細節,或者在發布公告的當日這一折價(jia) 有多少沒有被抵消的細節;如果由於(yu) 過錯沒有能夠符合第一百二十六O條規定,公司和有過錯的公司的任何職員構成對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的違反行為(w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