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 FAQ

溢價發行股份產生的股本及其運用限製是什麽?

1 庫克群島國際法第四十條規定不適用於(yu) 注冊(ce) 上市公司,而代之以第一百二十六H條規定適用。

2 當注冊(ce) 上市公司以現金或其它方式溢價(jia) 發行股份時,溢價(jia) 部分的現金或者其它價(jia) 值的總和應當歸入股本溢價(jia) 資金;並且當注冊(ce) 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的票麵價(jia) 值,多餘(yu) 部分應當歸入股本溢價(jia) 資金。

3 不管第2款如何規定,股本溢價(jia) 資金可以被注冊(ce) 上市公司用來支付打算向其股東(dong) 以全部支付方式發行但卻沒有發行的股票,或者被用來抵消:

  a 注冊(ce) 上市公司的預備階段的費用;或者

  b 注冊(ce) 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債(zhai) 券的創立和發行中產(chan) 生的普通費用或者代理費用或者允許的折價(jia) 部分;

  或者被告用來充當回贖注冊(ce) 上市公司的具有優(you) 先回贖權的股票或債(zhai) 券的溢價(jia) 。

4 除第三項規定外,鑒於(yu) 庫克群島國際法的目的,股本溢價(jia) 資金可以被視為(wei) 注冊(ce) 上市公司的已付清部分的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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