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產(chan) 接管人”包括一個(ge) 國際公司的財產(chan) 或部分財產(chan) 或者在庫克群島注冊(ce) 的一個(ge) 外國公司的財產(chan) 的破產(chan) 管理人以及由擔保債(zhai) 權人任命且代表其利益或由法院任命的管理人。
2 除非根據庫克群島國際法製訂的規章另有規定,一個(ge) 國際公司不能任命一個(ge) 破產(chan) 管理人,除非他是一個(ge) 法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