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專(zhuan) 員可在任何時候根據自己的決(jue) 定同相關(guan) 的部長或在任何管轄區被授予適當權力的司法或行政機關(guan) ,就他們(men) 在調查中的相互合作,或者就其它合法的規章,或者就在該管轄區中的相關(guan) 的批準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注冊(ce) 上市公司,達成諒解書(shu) 。
2 當登記官認為(wei) 合適時,他可以申請專(zhuan) 員達成通過第一百二十六Z條第1款所預期的諒解書(shu) ;專(zhuan) 員應當考慮登記官的申請,並自動決(jue) 定是否應當批準登記官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