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冊(ce) 上市公司不能回贖任何其發行的可回贖股票,除非該注冊(ce) 上市公司符合下列的規定:
a 在可回贖股票可以回贖之日期(生效之日)前十五天到三十天內(nei) 的日期中,注冊(ce) 上市公司在其上市的每一個(ge) 司法區域內(nei) 的一個(ge) 經批準的報紙上發出公告,說明正在發行的股票的數量,將要回贖的股票的數量以及回贖將要生效的日期;並且
b 在回贖生效之日,至少應有注冊(ce) 上市公司的兩(liang) 個(ge) 董事發表一項下述的法定聲明:或者是經過必要的調查後,就他們(men) 所知,在該日注冊(ce) 上市公司可以支付所有的債(zhai) 務(包括可能的債(zhai) 務),或者是該注冊(ce) 上市公司的所有債(zhai) 權人以書(shu) 麵的形式認同了該回贖。
c 當一個(ge) 注冊(ce) 上市公司按照第一百二十六L條回贖其任何股票時,在回贖日期開始後二十八天內(nei) ,注冊(ce) 上市公司應將一份附有第a段所要求的公告的與(yu) 第b段要求的公告的副本的記錄,連同指定的費用提交到登記官辦公室,表明其全部符合第一百二十六L條的規定。
2 當任何注冊(ce) 上市公司沒能符合第一百二十六L條第a段、第b段或第c段的要求時,該公司的任何官員應當被處以$5,000.0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