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按照第一百二十六D條提出的注冊(ce) 申請,登記官應當簽署公司注冊(ce) 證書(shu) 或存續證書(shu) ,或者是公司按照第一百二十六E條注冊(ce) 的記錄,此時,登記官應在記錄上簽名並標出其日期。
如果一個(ge) 外國公司打算依據庫克群島國際法第十六進行存續注冊(ce) ,這種情況下,直到該外國公司已經注冊(ce) ,登記官才能在記錄上簽名並標出其日期。
2 完成的記錄將成為(wei) 全部符合庫克群島國際法第一二十六E條規定的所有的關(guan) 於(yu) 登記及前置及附隨於(yu) 其上的事項的要求,並且該公司成為(wei) 注冊(ce) 上市公司。
3 當注冊(ce) 上市公司在隨後更新公司注冊(ce) 證書(shu) 或存續證書(shu) 時,應當獲得一個(ge) 類似的登記官在簽署證書(shu) 之日簽發的記錄,並且此一記錄可以以類似的方式成為(wei) 第二項規定的內(nei) 容的確切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