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第一百一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當前任審計師離任時,國際公司應當任命一位注冊(ce) 的公司審計師作為(wei) 本公司兩(liang) 個(ge) 審計年度的審計師。
2 國際公司在一次全體(ti) 會(hui) 議上可以將審計師免職,此全體(ti) 會(hui) 議應在召開之日前不少於(yu) 28天的時間內(nei) 應通知審計師與(yu) 登記官;但是,在此次全體(ti) 會(hui) 議或者此後一個(ge) 月內(nei) 的一次全體(ti) 會(hui) 議上應當任命一個(ge) 經登記官認可的注冊(ce) 的公司審計師來取代被免職的審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