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鑒於(yu) 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國際公司的董事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90日內(nei) 任命某位注冊(ce) 公司審計師為(wei) 該公司的審計師。這位審計師應當任職直到公司成立之日起18個(ge) 月後一個(ge) 審計期滿卸任。
2 在審計師第一屆任期屆滿時,如果他願意並且勝任,應當被再次任命為(wei) 該公司的注冊(ce) 審計師,但總共不得超過3屆。
3 在未經事先書(shu) 麵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被任命為(wei) 國際公司的審計師或作為(wei) 公司審計師行事。
4 國際公司應當在任命了審計師以後30日內(nei) ,按照規定的格式向登記官提交通知,並附上審計師的書(shu) 麵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