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登記官可以命令,宣布在庫克群島或其它地方的下列人員無資格作為(wei) 董事、發起人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參與(yu) 公司經營:
a 因與(yu) 法人或公司發起、設立或者經營有關(guan) 的違法事項犯罪之人;
b 因卷入欺詐或不誠信之行為(wei) 而犯罪之人;
c 陷入破產(chan) 或喪(sang) 失清償(chang) 能力。
2 因此,國際公司不行任命或留用上述無資格人作為(wei) 公司的董事,而無資格人違反登記官命令,仍作為(wei) 公司董事、發起人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參與(yu) 公司經營的,則構成觸犯庫克群島國際法之犯罪行為(w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