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章程要求需要持有一定數量股份的董事,如果在成為(wei) 董事時尚未達到這一要求,則應在接受任命之日起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或者章程規定的更短期間內(nei) 達到該要求。
2 除非章程另有規定,國際公司董事持有股份數量要求所指之股份必須由該董事單獨持有而非他人共同持有。
3 常駐董事沒有持股數額之要求,而不管公司章程做何規定。
4 在任董事沒有根據第1款規定在限定日期內(nei) 取得要求之股份數額的或者取得後又失去的,應當離任。
5 根據該條規定離任的人不得再被任命為(wei) 董事,直到其取得相應股份數額為(wei)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