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公司有權拒絕登記且未予登記的轉讓行為(wei) 外,國際公司應當在其股份或債(zhai) 券發行之日起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或在股份、債(zhai) 券轉讓情況說明提交公司之日起1個(ge) 月內(nei) ,完成合適的證明書(shu) 、憑證或債(zhai) 券並做好送達準備,除非在股份發行時的發行條款有不同規定。
2 如果國際公司在收到通知——要求其遵守先求遵守的本條有關(guan) 規定——之日起21日內(nei) ,未能根據通知要求彌補其錯誤,登記官可以根據有權獲得相應證書(shu) 或憑證的人的早請,向公司和有關(guan) 高級職員發出命令,指示其在命令規定的時限內(nei) 彌補其錯誤,並且可以於(yu) 命令中規定因申請帶來的所有成本和費用由登記官按照合適的比例要求公司和失職高級職員負擔。
3 國際公司和有關(guan) 高級職員,未能遵守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構成觸犯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之犯罪行為(w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