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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轉讓人要怎麽樣要求進行的轉讓登記?

1 應除無記名股票或債(zhai) 券的轉讓人以外的股票或債(zhai) 券轉讓人之書(shu) 麵要求

  a 公司應當在合適的名冊(ce) 上登記受讓人的名稱,並以如同受讓人提出登記申請一樣的方式和條件做出登記;並且

  b 公司應當通過書(shu) 麵通知的方式,要求占有、監管或管理股權或債(zhai) 券證書(shu) 以及占有、監管或管理轉讓文書(shu) 的人在規定期限內(nei) 將上述證書(shu) 或文書(shu) 郵寄或送達至公司在庫克群島的登記辦公室,該期限為(wei) 通知之日起14日以後、42日以前。接到上述證書(shu) 或文書(shu) 後,公司將注銷或更改股權憑證或債(zhai) 券並將轉讓情況記錄在案,或者采取其它處理方式。

2 如果任何人拒絕遵守或出於(yu) 疏忽未能遵守第1款下的通知,轉讓人可以申請登記官給該人發出一個(ge) 通知,要求其說明文件未按前一個(ge) 通知的要求寄出或製作的原因。

3 可以製定規章,規範新證書(shu) 的發行、舊證書(shu) 的注銷以及文書(shu) 牽涉之人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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