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了在無記名股票或債(zhai) 券的情況下,國際公司不應對股票和債(zhai) 券的轉讓做出登記,除非合適的法律文件被送達至公司。但第六十六條規定不應損害通過法定方式獲得公司股票或債(zhai) 券權利的人要求登記為(wei) 公司股東(dong) 或債(zhai) 券持有人的權力。
2 雖然遺囑執行人本身不是公司的成員或債(zhai) 券持有人,但由遺囑執行人為(wei) 死者做出的股票、債(zhai) 券或其它利益之轉讓,與(yu) 他作為(wei) 公司成員或債(zhai) 券持有人進行之轉讓具有相同的效力。
3 向無記名人發行的無記名股票以及股權證書(shu) ,應當分別按照庫克群島國際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方式轉讓。
4 除非與(yu) 無記名債(zhai) 券相關(guan) 聯之信托契據或該債(zhai) 券發行條款本身做了不同的規定,否則無記名債(zhai) 券於(yu) 交付時轉讓。
5 國際公司可以拒絕接受死者遺囑或遺產(chan) 管理證書(shu) 的遺囑執行人以外的其他人對死者股份或者債(zhai) 券提誌的轉讓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