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要求國際公司的董事確定某一行為(wei) 是否會(hui) 導致公司無法清償(chang) 到期債(zhai) 務時,公司董就當考慮:
a 國際公司所有現實的債(zhai) 務;以及
b 公司董事善意相信國際公司在未來某個(ge) 時間可能需要從(cong) 經濟收溢中支出的債(zhai) 務。
2 第五十四B條的任何規定以及本條第1款的規定,都不應導致根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生效前之法令第二百一十七條第6款有關(guan) 規定進行的交易或交易按排歸於(yu)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