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服從(cong) 章程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國際公司可以直接或間接地以貸款、擔保、或其他方式為(wei) 購買(mai) 或認購該公司股份、其子公司股份或其控股公司股份的行為(wei) 主及與(yu) 之有關(guan) 的行為(wei) 提供財政支持。
2 國際公司可以根據章程規定購買(mai) 自己的股份,隻要公司董事善意地相信公司購買(mai) 自己股份的行為(wei) 不會(hui) 導致其無法承擔第五十四C條規定對債(zhai) 權人的到期債(zhai) 權應承擔的義(yi) 務。
3 在國際公司用現金或前一年度的利潤(包括資本利潤)、或其他已實現之收益、或者其他儲(chu) 備金回購本公司的股份時,應當在進行該購買(mai) 行為(wei) 後42日內(nei) 向登記官提交由多數董事簽名的聲明,該聲明要以足夠的精確性說明該回購所導致的成員責任減輕的具體(ti) 情況。
4 如果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得遵守,失職的國際公司高級職員應承擔庫克群島國際法下的刑事責任。